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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制度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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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卫生部令第 75号《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保障我院医疗信息的安全性,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做好我院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院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院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明确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及时、准确发布应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需要事先告知患者按照规定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当及时、规范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第七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我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院提出申请获取信息的,本院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办理。

  (一)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同一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同一信息,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条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收到信息获取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本院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本院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本院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本院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各部门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对象违反《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本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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