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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医保特殊病政策的相关说明

发布时间:2023-02-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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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人群:

  1、北京市职工医保、       2、北京市城乡居民医保、

  3、北京市征地超转人员     4、军休公费医疗。

  二、我院特殊病种类: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三、报销规定:

  1、报销比例:特殊病与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2、起付线:特殊病与住院共享一个起付线。

  (1)若当年未发生过住院费用,第一次发生特殊病费用,需交够1300 元起付线,才可开始享受报销。

  (2)若当年已发生过住院费用,交纳过起付线,第一次发生特殊病费用,需交够 650 元起付线,才可开始享受报销。

  3、封顶线 特殊病与住院共享报销额度,职工保险50万,居民保险25万。

  四、办理流程:

  1、患者持本人医保卡及医师填写的“诊断证明”一份,“特殊病备案申请表”两份(住院医师及门诊医师均可)。

  2、患者持本人医保卡,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及“特殊病备案申请表”到住院处5号窗口办理特殊病备案手续;

  3、特殊病相关费用须到住院处4号窗口(特殊病专用结算)交费,不能用自助机及门诊收费窗口。

  4、患者如需注销在本院的特殊病治疗,需持患者本人的医保卡到住院处5号窗口直接填表办理注销手续。

  五、就医交费:

  在我院办理了特殊病手续后:

  1、门诊:检查治疗后,特殊病相关费用须到住院处4号窗口(特殊病专用结算)交费,不能用自助机及门诊收费窗口。

  2、住院:持医保卡直接办理住院手续即可。

  六、注意事项:

  1、外埠参保人员不能办理特殊病。

  2、有效期:医保系统默认有效期到 2049 年 12月31日。

  3、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办理本市门诊特殊病备案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从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A类、专科、中医、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2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治疗。

医疗保险办公室

2023年2月